濮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由濮阳市从事装饰的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热衷于装饰行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经济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接全市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委政府宏观政策服务,为企业行业服务,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声明:装修日历资料均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不代表装多多任何立场,广大业主自行判断。
*为帮助您装修出满意的新家,装多多将在24小时内致电您,为您讲解更多装修知识。